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萊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宏政
代 理 人 江冠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106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准為公示催告
裁定,聲請人就如附表
所示支票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支票聲請為
除權判決,應
予准許。至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新聞紙所示,雖將其中本院10
6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日期誤登載為「10
6年11月2日」(正確應為106年11月6日),
惟就其餘公示催
告之權利內容及公示催告之意旨等記載均為正確,自生公示
催告之效果。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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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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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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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品國際有│玉山銀行土│106年9月30日│522,690元 │CA0000000 │ │
│ │限公司 │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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