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卓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承桓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6 號
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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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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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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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6年7月27日│191,975元 │E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 │ │ │
│ │黃明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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