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敏健
相 對 人 興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香
以上
當事人間因發還
擔保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