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彭順康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1月2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願於108年1月15日以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方式,給付聲請人107年10至12月工資各新臺幣(下同)2萬
元、2萬5千元、6千元,合計5萬1,500元。
惟相對人未依約
給付,聲請人
乃聲請裁定就
上開調解內容5萬1,500元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
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