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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彭順康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1月2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願於108年1月15日以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方式,給付聲請人107年10至12月工資各新臺幣(下同)2萬 元、2萬5千元、6千元,合計5萬1,500元。相對人未依約 給付,聲請人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5萬1,500元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