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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日成鋼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石溪 相 對 人 雷凱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 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同 法第3 條亦定有明文。是前揭第59條規定所謂當事人一方, 並無明文限定僅有勞工為聲請人時方有適用,倘若聲請人為 勞資爭議之雇主方,而兩造間就勞資爭議已為調解或仲裁成 立時,資方以調解或仲裁成立之聲請人身分向法院聲請時准 予強制執行時,程序上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糾紛產生爭議, 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1萬元,就相對人迄今尚未給付之4 萬元,爰 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糾紛之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 新臺幣6 萬5,000 元(業與勞方屆清償期之借款相抵消), 並應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⒊資 方應給付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方應於民國107 年12月28 日下午2 時0 分至3 時0 分間,至資方處所領取(地址:個 資隱蔽)。⒋勞方應給付新臺幣11萬元,並自108 年1 月10 日起,按月攤還1 萬元,並匯入資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日成鋼模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 -000000活期存款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