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日成鋼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石溪
相 對 人 雷凱迪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
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
適用之。同
法第3 條亦定有明文。是
前揭第59條規定所謂當事人一方,
並無明文限定僅有勞工為聲請人時方有適用,
倘若聲請人為
勞資爭議之雇主方,而
兩造間就勞資爭議已為調解或仲裁成
立時,資方以調解或仲裁成立之聲請人身分向法院聲請時准
予強制執行時,程序上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糾紛產生爭議,
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1萬元,就相對人
迄今尚未給付之4 萬元,
爰
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糾紛之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2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
新臺幣6 萬5,000 元(業與勞方屆清償期之借款相抵消),
並應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⒊資
方應給付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勞方應於民國107 年12月28
日下午2 時0 分至3 時0 分間,至資方處所領取(地址:個
資隱蔽)。⒋勞方應給付新臺幣11萬元,並自108 年1 月10
日起,按月攤還1 萬元,並匯入資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日成鋼模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
-000000活期存款明細等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