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郭智偉
聲 請 人 蕭意梅
相 對 人 博世科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郭智
偉新臺幣拾臺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聲請人蕭意梅新臺幣陸萬元
;相對人應補提百分之六勞退金(郭智偉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
、蕭意梅新臺幣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至勞保局之調解成立內容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7日經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應於108年11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郭智偉新臺幣
(下同)11萬6,938元、蕭意梅6萬元;補提聲請人108年3月至
5月之6%勞退金(郭智偉1萬3,500元、蕭意梅8,244元)至勞保
局,
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於108年11
月1日(星期五)前,將金額11萬6,938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郭
智偉君原領薪資帳戶;6萬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蕭意梅資遺
費原領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8年11月1日(星期五)前補提勞
方108年3月至5月之6%勞退金(郭智偉1萬3,500元、蕭意梅8,
244元)至勞保局。」,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
108年10月7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4509)1
份、領薪帳戶明細2份在卷
可稽,
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就相對人
上開調解成立應給付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
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