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鄒靖亞
相 對 人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玖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6 年5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3,900 元,
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
乃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
資遣費與薪資之爭議,前經社
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5 月23日調
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四、調解方案:⒈建議資
方給付106 年4 月份工資差額3,900 元予勞方。⒉建議資方
給付
資遣費8,200 元及10日預告工資12,000元予勞方。五、
調解結果: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第1 項。⒉資方應於10
6 年6 月10日將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3,90
0 元未給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為證,應
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
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3,900 元之調解成立
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