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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鄒靖亞 相 對 人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玖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6 年5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3,900 元,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與薪資之爭議,前經社 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5 月23日調 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四、調解方案:⒈建議資 方給付106 年4 月份工資差額3,900 元予勞方。⒉建議資方 給付資遣費8,200 元及10日預告工資12,000元予勞方。五、 調解結果: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第1 項。⒉資方應於10 6 年6 月10日將調解方案第1 項之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3,90 0 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為證,應 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 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3,900 元之調解成立 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