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宥蓁
相 對 人 威達康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六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肆仟壹佰零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惟迄今相對人僅
部分履行調解成立內容即匯入新臺幣(下同)3891元款項至
聲請人之帳戶內,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
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
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1之金額8000元整,資方應於108年
1月5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前匯入勞方原
薪資帳戶。3.有關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於會中當場給付
勞方
收訖無誤。4.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
行任何民、刑事請求或追訴及行政檢舉。」惟相對人未依約
全額給付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紀錄
、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剩餘金額410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相對
人業已給付3891元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