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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蔡洪棉 相 對 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二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今相對人未 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2項所載內容給付新臺幣 (下同)1萬5000元予聲請人,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 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雙方合意對造人應 給付申請人1萬50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工資之和解條 件。3.上述和解金款項1萬5000元,對造人應於108年2月15 日(星期五)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中華 郵政國慶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4.雙方對 本調解會內容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 洩漏之。」惟相對人未依約就第2、3項所載內容及給付方法 如期給付伊1萬5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據,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 付1萬5000元之調解成立第2項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