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美芳
相 對 人 昱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花錦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一部成立內容第二項第二點
所載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之
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一部調解成立,
惟迄今相對
人未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一部成立內容第2項第2
點所載內容如期匯入新臺幣(下同)63萬1250元款項至聲請
人之薪資帳戶內,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
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
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一部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
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63萬7537元,並應分別按下列
期
日及金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⑴108年4月8日:6287元。⑵108年4月15日:63萬125
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就前開第2項第2點所載內容按期如
數給付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紀錄、
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就相對人應給付63萬1250元之調解成立第2項第2點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