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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金旺 相 對 人 虹光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8 年4 月3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118,800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4 月3 日調解 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醫療費 10,368元(內含計程車費),並於108 年4 月30日前匯入勞 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 帳戶:0000000-0000000 戶名: 陳金旺)。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補償118,800 元,並分 6 期給付,第一期於108 年5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二期 於108 年6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三期於108 年7 月10日 給付19,800元、第四期於108 年8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 五期於108 年9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六期於108 年10月 10日給付19,800元,上述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隔日工 作日給付,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 利息。⒊資方同意勞方107 年6 月6 日所發生職災,至108 年12月31日前相關醫療費用,公司同意給付(需勞方檢附公 立醫院開立收據)。⒋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 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 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118,800 元未給 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18,800 元之調 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