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金旺
相 對 人 虹光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柏
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8 年4 月3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
)118,800 元,
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
乃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4 月3 日調解
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醫療費
10,368元(內含計程車費),並於108 年4 月30日前匯入勞
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 帳戶:0000000-0000000 戶名:
陳金旺)。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補償118,800 元,並分
6 期給付,第一期於108 年5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二期
於108 年6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三期於108 年7 月10日
給付19,800元、第四期於108 年8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
五期於108 年9 月10日給付19,800元、第六期於108 年10月
10日給付19,800元,上述給付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隔日工
作日給付,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
利息。⒊資方同意勞方107 年6 月6 日所發生職災,至108
年12月31日前相關醫療費用,公司同意給付(需勞方檢附公
立醫院開立收據)。⒋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
義務,除依
法律規定外,不得向
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
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118,800 元未給
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
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
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18,800 元之調
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