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靜宜
相 對 人 享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琴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
民國(下同)107年12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
新台幣(下同)20,000元,
爰請求
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成立之結果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12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第一項為:「⒈勞資雙方
合意就
本案爭議(含加班費差
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補償、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失補償)
以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20,000元達成全部和解;上述金額資
方於民國108年1月15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勞方同
意日後就本件爭議其餘請求均拋棄,不再為其他主張及訴求
。」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0,000元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