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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靜宜 相 對 人 享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貳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 民國(下同)107年12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 新台幣(下同)20,000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成立之結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12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 內容第一項為:「⒈勞資雙方合意本案爭議(含加班費差 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補償、勞保高薪低報之損失補償) 以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20,000元達成全部和解;上述金額資 方於民國108年1月15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勞方同 意日後就本件爭議其餘請求均拋棄,不再為其他主張及訴求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0,000元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