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繼元
相 對 人 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邦柱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
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
,關於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
願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匯款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相對
人劉邦柱願於108年5月31日匯款返還聲請人個人借款186萬
7,806元。
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
乃聲請裁定就
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全方位公司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全方位
公司願於108年4月20日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乙節,
業據
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
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全方位公司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
,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次,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劉邦
柱願於108年5月31日給付聲請人186萬7,806元部分,核其性
質,乃係劉邦柱返還個人借款,並
非勞資爭議事項,自無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情。
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規定就其請求186萬7,806元部分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