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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繼元 相 對 人 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邦柱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 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 ,關於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 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在 案,相對人全方位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 願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匯款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相對 人劉邦柱願於108年5月31日匯款返還聲請人個人借款186萬 7,806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 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全方位公司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108年4月3日調解成立,全方位 公司願於108年4月20日給付聲請人15萬5,141元乙節,業據 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 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全方位公司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 ,是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次,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劉邦 柱願於108年5月31日給付聲請人186萬7,806元部分,核其性 質,乃係劉邦柱返還個人借款,並非勞資爭議事項,自無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情。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就其請求186萬7,806元部分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