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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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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家霏 相 對 人 凱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琨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8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民法第316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 8 年5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 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僅部分履行,聲請人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委託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2.有關調解方案第1 項 金額13萬元,資方(按即相對人)以分期給付方式匯入勞方 (按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8 年5 月15日匯入 3 萬元;108 年5 月25日匯入2 萬元;於108 年6 月15日匯 入4 萬元;於108 年7 月15日匯入4 萬元(如遇假日則順延 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3.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就調解方案 第1 項部分,僅履行2 期(共5 萬元),其後即未依約履行 ,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8 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 府108 年5 月8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信屬 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 萬元之調解成立 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超過前開8 萬元之金額(即5 萬7,000 元) 部分: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雙方調解成立在案,關於調解結果欄第 4 項:「4.有關調解方案第2 項金額5 萬7,000 元,資方應 於108 年9 月1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 分,上開所載清償期108 年9 月15日既尚未屆至,依首開規 定,聲請人就上開5 萬7,000 元金額尚不得逕為請求,須至 給付期限屆至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則聲請人本件超過8 萬元部分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