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莊智凱
被
上 訴人 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賢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性質,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其次,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惟由其
上訴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均廢棄」等語,可知上訴
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
訴之聲明。準此,上訴人提
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萬6,783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則上訴人請求給付6萬6,783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兩者價額合併
計算,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合計6千元,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