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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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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莊智凱 被 上 訴人 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國 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性質,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其次,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由其上訴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均廢棄」等語,可知上訴 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之聲明。準此,上訴人提 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萬6,783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則上訴人請求給付6萬6,783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兩者價額合併 計算,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合計6千元,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