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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賢 訴訟代理人 謝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進福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61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