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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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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朱彩寧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律師 被   告 裕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