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林美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
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至3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請求
核
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
計算之。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2萬3,008
元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請求訴之聲明關
於開具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4,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
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