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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張維森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全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15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