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朱泓諺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楊淇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
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予原告。
三、被告應連帶提撥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至原告於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五、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八分之一、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
公司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被告
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5,624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2項:「被告應連帶提繳363,369元至原告於行政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如後,經
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升品傢俱公司),工作內容為駕駛車輛載運、徒手
搬運傢俱,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9時至晚間7時,每月休息4
天(如逢大月〔即該月有31日,下同〕,則多休1天)。
㈡
詎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卻以請假、遲到等不實事實違法扣薪計
278,200元,又未依法計算給付平日延時工資(下稱平日加
班費)1,051,886元(僅請求起訴前5年部分)、106年1月1
日起至107年5月27日止之休息日未休工資441,956元、102至
107年度之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未休工資157,733元、102年12
月15日起至107年6月4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4,333元;
復未依法為原告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下合稱勞保),
且未足額提繳6%勞工退休金(不足額計634,157元),原告
遂於107年6月4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第6款等規定,終止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間之
僱
傭契約(下稱
系爭僱傭契約)。
㈢原告係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即應給付原告
資遣費515,974元。又被告升品傢俱公
司亦
迄未給付原告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3日薪資計8,181
元。
㈣
爰依系爭僱傭契約以及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
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如數給付
上開款項,
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被告陳秀琴為被告升
品傢俱公司之負責人,而提繳勞工退休金屬公司負責人應負
責之業務,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就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部
分自應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㈤聲明:
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給付原告2,608,26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⒉被告應連帶提繳634,15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⒊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
抗辯:
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依原告每月出勤以及預支薪資、借貸狀
況,結算後而於其每月薪資內扣除,此均經原告確認無誤,
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並無違法扣薪。實則,其中部分款項
乃係
因原告先行挪用貨款,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為維繫雙方勞雇情
誼,始勉為改以預借薪津名目扣還。
㈡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考量業務內容特殊性即須配合客戶而
於下班、假日時間運送傢俱,而與原告約定將平日加班費以
及國定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
每月薪資內給付;再為求計算便利,以每天2,000元、每小
時200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薪資。系爭僱傭契約上開約定
未低於、甚優於勞基法所規定最低勞動條件,原告無從更行
請求上開款項,況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每月已至少給予原告8
天休假。
㈢原告因在外負有債務,故主動要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以職業
工會為其勞保投保單位,且以基本工資加入勞健保、提撥勞
工退休金,以避免
債權人查悉其工作、收入狀況;被告升品
傢俱公司體恤原告經濟狀況不佳而應允之,更代原告支付其
應負擔個人、眷屬勞健保費用全額長達12年之久。原告與被
告升品傢俱公司就此既有特別約定,且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已
依約履行,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無須補繳不足額之勞工退休
金,被告陳秀琴亦無須連帶負責。
㈣另原告107年6月3日未出勤亦未請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即
無給付該部分薪資之義務;而其107年6月1日、2日之薪資,
亦應以系爭僱傭契約所約定之每日2,000元計算。
㈤聲明:
⒈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42、151頁)
㈠原告自95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工作內容
為駕駛車輛載運傢俱、徒手搬運傢俱;原告於107年6月4日
離職。
㈡原告任職
期間,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以自身名義為投保單位
為原告加入勞健保,而係以新北市家具製造修理業職業工會
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健保;原告及其眷屬之勞健保費用均由被
告升品傢俱公司繳納。
㈢系爭僱傭契約約定原告每7日之例假為每週四(即被告升品
傢俱公司之公休日)。
㈣原證6之薪資袋形式上為真正(見調解卷第39至91頁)。
㈤依勞基法之規定,原告於102年12月15日至107年6月4日止,
各年度特別休假計有14日、14日、14日、15日、16日。
㈥原告於107年6月4日以新北市政府郵局309號
存證信函終止系
爭僱傭契約,
兩造合意被告收受日為107年6月4日(見調解
卷第23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業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合意將其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
資:
⒈原告主張其每月所領薪資係按於勞基法所定正常工時計算
,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給予原告法定正常工時以外之工資
(即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
資);被告則以原告每月所領薪資已加計前開工資等語,
資為抗辯。
⒉
觀諸卷附原告薪資袋固有部分缺漏(見不爭執事項㈣),
仍可查悉: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以每天2,000元、每小
時200元加減計算原告額外出缺勤薪資(至系爭僱傭契約
所約定之計酬方式,詳如後述),以及②原告每月薪資結
構包括「工資」(96年1月份為55,000元,於96年4月份調
升為56,000元、同年9月份再調升為58,000元、97年6月份
再調升為60,000元、99年7月份再調升為61,000元;103年
1月份至105年9月份為63,000元、105年10月份至107年5月
份為64,000元)、「值班費2,000元」(於當月份31日有
出勤事實即可領取,詳如後述)、「電話費500元」
等情
無疑。
⒊本院審酌原告每月所領薪資或因「工資」調漲、「值班」
有無而變動,然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均以「每天2,000元、
每小時200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薪資,而「每天2,000
元」
適為每小時200元、10小時之總和數,
核與原告每日
實際工作時數即上午9時至晚間7時相符。加之原告自受僱
起每月可領薪資於未扣除應扣款項前,最少可領取55,500
元、最多可領取66,500元,顯高於行政院勞動部95至107
年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其中有關「家具製造業」、「批發
及零售業」之「送件、搬運有關人員」、「勞力工」、「
理貨員」約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總薪資數額(見本
院卷二第329至339頁);而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僅係一資本
總額1,000,000元、人事組織未滿5人、經營一般傢俱製造
加工買賣之中小企業(見調解卷第21頁、本院卷二第34、
41頁),又原告所提供勞務內容僅為載運、搬運傢俱,衡
情應無特別授與高薪之必要。稽上各情,被告辯稱原告每
月所領薪資尚包括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並予預付,再以每天2,000元、每小時200
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乙節,
尚非無稽。
⒋又原告於受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際,其等尚無經濟地位
、議約能力顯不平等之情,此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甚於原
告任職期間,為原告及其眷屬繳納全額勞健保費用(見不
爭執事項㈡),即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依其等實際
需求而調整系爭僱傭契約內容之情形,可見一斑。復
參酌
原告於發函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前,從未爭執或向他人非議
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更循此勞動條件履行系爭僱傭
契約長達12年之久(見本院卷二第42至43頁),衡諸情理
,應可合理推知其等間就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即將平
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
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乙節,有所合意。況且,原告離
職後隨即至鑫家園有限公司任職,
彼等間亦係以最低工資
提撥6%勞工退休金、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見調解卷第38
頁、本院卷二第292、351頁),
益徵原告確有議約能力得
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合意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
㈡系爭僱傭契約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之約定,未低於勞基
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原告應受其
拘束:
⒈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
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
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
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
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
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
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
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
後不得任意
翻異,更行請求加班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
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
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動部所核定之
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
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
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
之合意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反之,若勞雇約定之工資
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
得請求其差額(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1973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
號研討結果、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司法院第一廳
研究意見
參照)。
⒉審認系爭僱傭契約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之約定有無違
反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首應查明原告每月應出勤天
數若干:
⑴稽以卷附原告98年10月份薪資袋,其上應扣金額欄處記
載「這月-7天-14000」、「共休12天-1(31日)-4(公
休)=7天」等字句(見調解卷第55頁),觀察前後文
義,其意應係:原告於該月份休息12天,其中扣除原未
計酬之98年10月31日(詳如後述有關系爭僱傭契約之計
酬期間)、有薪休假之公休4天,結算後應扣7天薪資。
由此可見,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至少於98年10月份前,並
無給予原告每月4日排休之勞動條件。
⑵證人即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會計曾書儀、員工張孝先雖均
結證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於每月週四公休、另給予員工
每月4日排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36頁),
惟本院
審酌證人所述已與前開客觀事證不合,且被告未依勞基
法第30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
記錄以供查核,自應承擔無
法依該等證據認定事實之不利益,因認系爭僱傭契約係
約定原告每月除公休日無須提供勞務外,其餘期間均應
按時工作,亦即原告每月所領薪資係對應其於該月份除
公休日外,提供勞務之
對價。
⒊再以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核算原告應工作時數即每週
6天、每天10小時:
⑴於104年12月31日前之每2週84小時工時制度下:
①原告於法定正常工時以外包括平日加班2小時、隔週
工作半天加班6小時、隔週休息加班整天10小時,以
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2/3以上之標準計算(再延長超過2小時部分,
因
法無明文,仍應以再延長2小時以內之標準計算)
,每年應發給1,352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班費(見附
表一)。
②原告於104年12月31日前每年應有14天特別休假、19
天國定假日,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
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
常工作者,亦同」之規定,每年應發給33天工資額之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因原告實際出勤部分
業以前開平日加班費計給,故此部分應以折算工資發
給)。
③又原告自95年12月15日受僱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歷年所發布之基本工資,最高額為每月20,008元、每
小時120元(104年7月1日起實施),加計前開平日加
班費以及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須每月至少發給原告薪資35,362元【計算式:
〔(1,352小時×120元/時)+(33天×20,008元÷
30天)〕÷12個月+20,008元=35,362元,整數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始未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
件。
⑵於105年1月1日起之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下:
①原告於法定正常工時以外包括平日加班2小時、休息
日工作10小時:
以107年3月1日修法施行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
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
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休息日工
作在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
;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每日每小時工
資額另加給1又2/3、逾8小時者以12小時計之標準
計算,每年應發給2,565又1/3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
班費及休息日未休工資(見附表二)。
以107年3月1日修法施行後,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
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
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休息日工
作在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1/3
、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每日每小時工
資額另加給1又2/3之標準計算,每年應發給2,218
又2/3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未休工資
(見附表三)。
②原告於105年1月1日後每年依序有15、16天特別休假
、12天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
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
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
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之規定,每年應發給27、28天工資額之特別
休假、國定假日未休工資(因原告實際出勤部分業以
前開平日加班費、休息日未休工資計給,此部分應以
折算工資發給)。
③又原告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4日止,歷年所發
布之基本工資,最高額為每月22,000元、每小時140
元(107年1月1日起實施),加計前開最高額之平日
加班費及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未休工資,被
告升品傢俱公司須每月至少發給原告薪資53,640元【
計算式:〔(2,565又1/3小時×140元/時)+(28天
×22,000元÷30天)〕÷12個月+22,000元=53,640
元】,始未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
⑶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僱傭原告起,每月所發薪資以薪
資袋上
所載「工資」、「電話費」數額觀之,均未低於
依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計算之給付數額,是系爭僱
傭契約將法定正常工時以外之加班費、工資,事先預付
並平均攤算至每月薪資之約定,應為有效,勞雇雙方自
應受其拘束。
⒋至原告援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106年度台上
字第182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主張勞基法第24
條、第39條係
強制規定,不得以勞雇雙方合意排除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21至223、278頁),然原告與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上開工資計算、給付約定僅係將法定正常工時以外
之加班費、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內,並非
免除
雇主給付加班費、工資之義務,未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
39條規定,原告前開所指,
洵有誤會。
㈢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判斷如下:
⒈107年6月1日至3日之薪資8,181元:
⑴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1日、2日仍在職,且107年5月
28日至107年6月3日該週僅休107年5月31日(週四),
107年6月3日應認作為休息日,以每月工資64,000元加
計加班費,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給付8,181元【計算式
:3日×(64,000元÷30日)+2日×2小時×(64,000
元÷30日÷8小時)=8,181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
3頁)。被告則抗辯107年6月3日原告未出勤亦未請假,
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無給付薪資義務;又兩造約定每日工
資為2,000元,故107年6月1日、2日薪資僅4,000元等語
。
⑵查107年6月3日為週日,係107年6月3日至107年6月9日
該週首日,故原告主張107年6月3日應認作為107年5月
28日至107年6月3日該週之休息日,即屬有誤。原告既
不爭執該日未出勤且未向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請假,被告
升品傢俱公司自無給付該日薪資義務。
⑶再者,原告應受上開工資給付、計算約定之拘束,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是應以每天2,000元之標準,計算原告
107年6月1日、107年6月2日之薪資,從而原告得請求被
告升品傢俱公司給付該2日薪資計4,000元。
⒉扣薪278,200元:
⑴原告主張其雖有工作不當之處,然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
所規定之休假時間已少於勞基法規定,且原告亦有依勞
工請假規則請假之權利,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僅能不發給
加班費,而不得以缺勤、請假或其他不明確事由扣除工
資,經核算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違法扣薪計278,200元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04至105、121至122頁)。被告則抗
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扣除者屬雙方已確認完畢應由原
告負擔之款項,至「2月29日、2月30日」之扣薪則係因
系爭僱傭契約係以「月薪以30日計」之故,非法所不許
,況原告於歷次收取薪資時均已確認點收無誤,是被告
升品傢俱公司並無違法扣薪等語。
⑵查證人曾書儀業已到庭結證稱:我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
的會計,負責管理員工差勤以及計算、發放薪資;薪資
一律發放現金,在薪資袋上註明薪資內容、明細,員工
都會當場確認薪資內容、數額,確認無誤後就會直接拿
走,原告不曾針對薪資袋上數額或實際那到數額表示過
異議。原告曾經向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借錢,也曾挪用貨
款的情況,經被告陳秀琴與原告討論後,最後改以借款
處理,所以原告薪資有時候扣除借款,在薪資袋上會記
載「借」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1至37頁)。本院審
酌證人曾書儀前開所述,核與卷附原告薪資袋上記載內
容相符;且卷附薪資袋上所載應扣款項屬個別、偶然發
生之事件(如遲到、請假、借貸還款、紅單等),如有
不實,自得輕易查悉而予爭執,原告既未於收受薪資時
或合理期間內就扣薪項目、數額表示反對意見,
堪認被
告升品傢俱公司所扣款項如應無不實。
⑶至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於原告之103年2月份、106年2月份
薪資均扣「2月29日、2月30日」計4,000元乙節,
參諸
卷附薪資袋可知,適逢當月份有31日,原告薪資常有「
值班31日2,000元」之應支款項記載(見調解卷第40、
41、44、45、47、51、62、65至91頁),可見原告倘於
當月份31日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即可領取值班費2,000
元。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既以按月計酬,
卻又於原告於當月份31日有出勤事實給予薪資、同時在
2月份無29、30日時扣除2日薪資,核與被告辯稱系爭僱
傭契約係以「30天」為按月計酬期間乙情相符,應可採
信,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此部分之扣薪,亦非無據。
⒊平日加班費1,051,886元、國定假日未休工資157,733元、
休息日未休工資441,95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4,333元
:
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業已合意將其平日加班費以及休
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
每月薪資,且該約定未低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原告自應受此拘束而不得更行請求此部分之加
班費、工資。
⒋未足額提繳6%勞工退休金(不足額計634,157元):
⑴原告主張依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95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
法以原告實際工資(含固定薪資、短付加班費)按月提
繳6%勞工退休金,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迄至107年5月31日止不足634,157元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18至119、127至133頁)。被告則抗辯因原告負有
債務、不欲
債權人知悉其實際收入狀況,故兩造始協議
由原告另向新北市家具製造修理業職業工會投保、由被
告負擔原告及其眷屬全額勞健保費用,並以最低基本工
資提繳勞工退休金;況原告據以計算之「每月工資」,
其中部分款項或屬恩惠性給與(如工作津貼、生活補助
費),或屬重複計算(如加班費),非屬提撥勞退金之
計算基礎等語。
⑵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
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
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前開規定按月
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雇主請求
損害賠償;而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勞退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
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
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
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
自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
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
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
回復原狀。
再觀諸勞退條例係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
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而制訂,而勞退條例第6條
立法理由亦明揭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
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除勞退條例另有規定外,雇
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制度,取代前開所定專戶存儲之退
休金制度,由此可知,上開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性質上
屬於強制規定,不得以當事人之特別約定排除,違反者
應認定無效。
⑶被告不爭執其僅以基本工資為原告提撥6%勞工退休金
,僅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其所辯縱或屬實,該等約定亦
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仍應依前揭規
定如實按原告每月薪資提撥6%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存
儲。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
以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參照),
是原告每月所領薪資中除「工資」外,有關「電話費」
、「加班費」均應列入計算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
額(另因借款、紅單等事由而扣款者,亦均列入);再
參以勞退條例第15條、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申
報、提繳規定,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提撥不足勞工退休金
計374,331元(詳如附表四。如無薪資袋可供認定者,
除95年12月份工資以每天2,000元、工作16天計算外,
其餘以前1月所領薪資計算),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升品
傢俱公司提撥374,331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應屬有據。
⒌資遣費515,974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⑴原告主張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違法扣薪、短報勞工退休
金、未依法計算加班費等情事,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又原告工作年
資計11年6月19日、離職前平均工資(加計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短發之平日加班費、休息日未休工資)88,961元
,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須給付原告資遣費515,974元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18頁)。被告則抗辯被告升品
傢俱公司並無原告所指違反系爭僱傭契約或勞工
法令之
情事,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高薪低報情形,亦是本於
原告要求所為之協議,且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同時為原告
負擔、代繳原告全家之勞健保費用每年近50,000元之多
、近12年之久,
難認原告勞工權益有遭受侵害或受侵害
之虞,原告行使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終止權亦有違
誠
信原則等語。
⑵
經查,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固未違法扣薪、短計工資及加
班費,然卻有違反勞退條例規定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
之違反勞工法令情事,原告據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應為有據。被告雖辯
稱原告此舉違反誠信原則等語,惟勞退條例既屬強制規
定,勞雇雙方合意排除之特約本屬無效,再考量勞雇關
係中雇主本處於經濟上、資訊上較為優勢地位,是縱原
告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乙事有可
非難、歸責之處,仍不影響其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並請求
資遣費之權利。
⑶又原告係於107年6月4日離職(該日不計入),往前回
溯6個月止,其離職當月、前第1、2、3、4、5、6月份
之薪資分別為4,000元、56,500元、52,900元、56,000
元、60,500元、61,800元、59,500元,將前第6個月份
之薪資按屆滿6個月之日起算至該月末日止所占該月份
之比例計算後,再加總除以6,即為原告之月平均工資
57,574元【計算式:〔4,000元+56,500元+52,900元
+56,000元+60,500元+61,800元+(59,500元×28÷
31)〕÷6=57,574元】。另原告自95年12月15日開始
任職於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至107年6月4日離職日止,其
資遣年資為11年5個月又20天,資遣基數為5又547/744
(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參照),原告得請求之資
遣費即為330,199元【計算式:57,574元×5又547/744
資遣基數=330,199元】。
⑷末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
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規定甚明;就業
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規定「本法
所稱非自願離職,指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
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
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原告係依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合於就業保險
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故原告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
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屬有據。
㈣被告陳秀琴應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負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負連帶給付責任:
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雇主未依勞退條例按月提繳或足
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如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仍可依
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
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前已敘明
。
⒉經查,被告陳秀琴為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負責人,負有依
法按勞工月薪資總額提繳月退休金之義務,此屬於其執行
職務之範圍,被告陳秀琴未依勞退條例規定核實為原告提
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前揭所認定374,331元之損害
,則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秀
琴就此部分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負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負連帶給付責任,
洵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僱傭契約之
法律關係及勞基法、勞退
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給付薪資4,000元、資
遣費330,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22日
(見調解卷第1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暨提撥勞工退休金374,33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併依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秀琴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提撥
勞工退休金374,33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負連
帶給付責任,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六、
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
所明定。兩造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惟本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
│附表一 │
├──────────────────────────────────────┤
│每2週共加班2×10 ----加給(1又1/3)×2×10=26又2/3 │
│ 6(隔週休半天) ----加給(1又1/3)×2+(1又2/3)×4=9又1/3 │
│ 10(隔週休全天) ----加給(1又1/3)×2+(1又2/3)×8=16 │
│ =18小時 ----應加給52小時工資額 │
│ │
│1年共52週,應發給1,352小時工資額【計算式:52×(52÷2)=1,352】 │
└──────────────────────────────────────┘
┌──────────────────────────────────────┐
│附表二 │
├──────────────────────────────────────┤
│每週平日加班2×10 ----加給(1又1/3)×2×10=26又2/3 │
│ 休假日加班 2 ----加給(1又1/3)×2=2又2/3 │
│ 8(以12小時計)---加給(1又2/3)×12=20 │
│ =12小時 ----應加給49又1/3小時工資額 │
│ │
│1年共52週,應發給2,565又1/3小時工資額【計算式:49又1/3×52=2,565又1/3】 │
└──────────────────────────────────────┘
┌──────────────────────────────────────┐
│附表三 │
├──────────────────────────────────────┤
│每週平日加班2×10 ----加給(1又1/3)×2×10=26又2/3 │
│ 休假日加班 2 ----加給(1又1/3)×2=2又2/3 │
│ 8 ----加給(1又2/3)×8=13又1/3 │
│ =12小時 ----應加給42又2/3小時工資額 │
│ │
│1年共52週,應發給2,218又2/3小時工資額【計算式:42又2/3×52=2,218又2/3】 │
└──────────────────────────────────────┘
┌─────────────────────────────────────────┐
│附表四 │
├─────┬─────┬─────┬─────┬─────┬─────┬─────┤
│ 月份 │本院認定之│ 前3個月 │依分級表之│依分級表之│ 被告實際 │ 差額 │
│ │月薪資總額│ 平均工資 │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 提繳金額 │ │
├─────┼─────┼─────┼─────┼─────┼─────┼─────┤
│ 95年12月 │ 32,000元 │ │ 33,300元 │ 1,998元 │ 37元 │ 1,961元 │
├─────┼─────┼─────┼─────┼─────┼─────┼─────┤
│ 96年1月 │ 63,55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2月 │ 63,200元 │ 63,55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3月 │ 60,55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4月 │ 62,9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5月 │ 62,9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6月 │ 60,9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7月 │ 61,0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8月 │ 59,200元 │ 61,60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9月 │ 62,9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10月 │ 62,0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11月 │ 62,5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6年12月 │ 64,3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2月 │ - │ 63,40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3月 │ 64,3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4月 │ 46,5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5月 │ 63,1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6月 │ 65,5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7月 │ 73,2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8月 │ 64,700元 │ 67,267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7年9月 │ 66,3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7年10月 │ 66,8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7年11月 │ 64,6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7年12月 │ 63,7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8年1月 │ 68,4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8年2月 │ 58,200元 │ 65,567元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8年3月 │ 61,3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4月 │ 61,6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5月 │ 62,9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6月 │ 62,7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7月 │ 65,7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8月 │ 63,300元 │ 63,767元 │ 66,800元 │ 4,008元 │ 1,098元 │ 2,910元 │
├─────┼─────┼─────┼─────┼─────┼─────┼─────┤
│ 98年9月 │ 59,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8年10月 │ 46,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8年11月 │ 67,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8年12月 │ 68,2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1月 │ 71,2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2月 │ 60,500元 │ 69,067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3月 │ 65,8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4月 │ 57,8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5月 │ 61,4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6月 │ 60,1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7月 │ 65,600元 │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8月 │ 58,400元 │ 62,367元 │ 69,800元 │ 4,188元 │ 1,098元 │ 3,090元 │
├─────┼─────┼─────┼─────┼─────┼─────┼─────┤
│ 99年9月 │ 66,4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10月 │ 58,6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11月 │ 63,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 99年12月 │ 65,3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3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4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5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6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7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8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9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10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1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0年1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098元 │ 2,730元 │
├─────┼─────┼─────┼─────┼─────┼─────┼─────┤
│101年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3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4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5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6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7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8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9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10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1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1年1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3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4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5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6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27元 │ 2,701元 │
├─────┼─────┼─────┼─────┼─────┼─────┼─────┤
│102年7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2年8月 │ 71,1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2年9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2年10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2年11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2年12月 │ -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3年1月 │ 66,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3年2月 │ 60,200元 │ 66,80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143元 │ 2,685元 │
├─────┼─────┼─────┼─────┼─────┼─────┼─────┤
│103年3月 │ 62,2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43元 │ 2,865元 │
├─────┼─────┼─────┼─────┼─────┼─────┼─────┤
│103年4月 │ 63,6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43元 │ 2,865元 │
├─────┼─────┼─────┼─────┼─────┼─────┼─────┤
│103年5月 │ 63,7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43元 │ 2,865元 │
├─────┼─────┼─────┼─────┼─────┼─────┼─────┤
│103年6月 │ 63,6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43元 │ 2,865元 │
├─────┼─────┼─────┼─────┼─────┼─────┼─────┤
│103年7月 │ 67,1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3年8月 │ 66,600元 │ 64,800元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3年9月 │ 62,8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3年10月 │ 60,2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3年11月 │ 62,0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3年12月 │ 66,1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1月 │ 64,4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2月 │ 64,700元 │ 64,167元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3月 │ 62,2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4月 │ 60,0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5月 │ 63,3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6月 │ 61,100元 │ │ 66,800元 │ 4,008元 │ 1,156元 │ 2,852元 │
├─────┼─────┼─────┼─────┼─────┼─────┼─────┤
│104年7月 │ 63,400元 │ │ 66,800元 │ 4,088元 │ 1,200元 │ 2,888元 │
├─────┼─────┼─────┼─────┼─────┼─────┼─────┤
│104年8月 │ 51,900元 │ 62,600元 │ 66,800元 │ 4,088元 │ 1,200元 │ 2,888元 │
├─────┼─────┼─────┼─────┼─────┼─────┼─────┤
│104年9月 │ 57,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4年10月 │ 60,2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4年11月 │ 57,4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4年12月 │ 60,6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5年1月 │ 62,0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5年2月 │ 57,700元 │ 60,00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200元 │ 2,628元 │
├─────┼─────┼─────┼─────┼─────┼─────┼─────┤
│105年3月 │ 57,6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4月 │ 58,3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5月 │ 58,2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6月 │ 53,8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7月 │ 59,9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8月 │ 50,900元 │ 57,300元 │ 60,800元 │ 3,648元 │ 1,200元 │ 2,448元 │
├─────┼─────┼─────┼─────┼─────┼─────┼─────┤
│105年9月 │ 53,500元 │ │ 57,800元 │ 3,468元 │ 1,200元 │ 2,268元 │
├─────┼─────┼─────┼─────┼─────┼─────┼─────┤
│105年10月 │ 64,500元 │ │ 57,800元 │ 3,468元 │ 1,200元 │ 2,268元 │
├─────┼─────┼─────┼─────┼─────┼─────┼─────┤
│105年11月 │ 59,400元 │ │ 57,800元 │ 3,468元 │ 1,200元 │ 2,268元 │
├─────┼─────┼─────┼─────┼─────┼─────┼─────┤
│105年12月 │ 63,500元 │ │ 57,800元 │ 3,468元 │ 1,200元 │ 2,268元 │
├─────┼─────┼─────┼─────┼─────┼─────┼─────┤
│106年1月 │ 67,300元 │ │ 57,800元 │ 3,468元 │ 1,261元 │ 2,207元 │
├─────┼─────┼─────┼─────┼─────┼─────┼─────┤
│106年2月 │ 58,400元 │ 63,400元 │ 57,800元 │ 3,468元 │ 1,261元 │ 2,207元 │
├─────┼─────┼─────┼─────┼─────┼─────┼─────┤
│106年3月 │ 60,1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4月 │ 57,0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5月 │ 62,9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6月 │ 61,5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7月 │ 63,7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8月 │ 64,500元 │ 62,700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9月 │ 62,3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10月 │ 55,6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11月 │ 54,0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6年12月 │ 59,5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261元 │ 2,567元 │
├─────┼─────┼─────┼─────┼─────┼─────┼─────┤
│107年1月 │ 61,800元 │ │ 63,800元 │ 3,828元 │ 1,320元 │ 2,508元 │
├─────┼─────┼─────┼─────┼─────┼─────┼─────┤
│107年2月 │ 60,500元 │ 58,433元 │ 63,800元 │ 3,828元 │ 1,320元 │ 2,508元 │
├─────┼─────┼─────┼─────┼─────┼─────┼─────┤
│107年3月 │ 56,0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320元 │ 2,328元 │
├─────┼─────┼─────┼─────┼─────┼─────┼─────┤
│107年4月 │ 52,9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320元 │ 2,328元 │
├─────┼─────┼─────┼─────┼─────┼─────┼─────┤
│107年5月 │ 56,500元 │ │ 60,800元 │ 3,648元 │ 1,320元 │ 2,328元 │
├─────┼─────┼─────┼─────┼─────┼─────┼─────┤
│ │ │ │ │ │ │374,33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