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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陳秀琴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33,890元【計算式:(2,608,263-334,19 9)+(634,157-374,331)=2,533,89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39,219元,上訴人請求之內容,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