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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泓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8,530元【計算式:334,199+374,331=708,530】,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另就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駁回開立自 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065元【計算 式:11,565+4,500=16,0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