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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49、453頁)。上訴人逾期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紙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二第463至471頁),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