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49、453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4紙附卷
可
憑(見本院卷二第463至471頁),其上訴自
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