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楊淇皓律師 相 對 人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抗告人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65元, 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於民國109年5月 21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查抗告人已於109年5月 18日如數繳納,此有繳款收據可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無理由,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