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楊淇皓律師
相 對 人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抗告人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065元,
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
乃於民國109年5月
21日以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惟查抗告人已於109年5月
18日如數繳納,此有繳款收據
可稽,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
非無理由,
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