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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彭文海 被 上訴人 三陽慶塑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拾萬伍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