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彭文海
被
上訴人 三陽慶塑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琴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拾萬伍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