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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林亭君 原   告 林柯阿秀 被   告 阿榮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