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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和康彩色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被   告 劉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且被告 於104年3月27日上午11時許,向訴外人位於新北市○○區○ ○街○○○巷○○號5樓之首採精品有限公司,實施背信之行為, 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均無 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