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和康彩色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麗華
被 告 劉允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3樓,且被告
於104年3月27日上午11時許,向訴外人位於新北市○○區○
○街○○○巷○○號5樓之首採精品有限公司,實施背信之行為,
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均無
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