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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台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紀志良 被 上 訴 人 李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1號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金額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4,62 4 元(計算式:1 萬1,978 元+9 萬4,778 元+3,734 元+190 萬4,134 元=201 萬4,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 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3 萬5,997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