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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趙世全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 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 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 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