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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簡孝亦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30 日宣判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 請就所提原證八最後一頁,即本院卷一第197頁,其中「每 月應提繳工資」欄位,另行按月詳列各該月份薪資結構及各 項金額,並檢陳證物出處。 三、被告收到原告上開書狀繕本後,應於10日內就各項內容及金 額,是否爭執表示意見,如答辯屬應列入工資提撥勞退金 額之部分,並具體說明原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