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
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簡孝亦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30
日
宣判,
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寄
對造
:
請就所提原證八最後一頁,即本院卷一第197頁,其中「每
月應提繳工資」欄位,另行按月詳列各該月份薪資結構及各
項金額,並檢陳證物出處。
三、被告收到原告
上開書狀繕本後,應於10日內就各項內容及金
額,是否爭執表示意見,如答辯
非屬應列入工資提撥勞退金
額之部分,並具體說明原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