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
字第98號
原 告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宇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