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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相 對 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吳筱涵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瑋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銘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 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 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 行股份總數1 %以上,且繼續6 個月以上。且檢查內容僅以 ,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 錄為限。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 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自民國105 年起, 購入持有股份801 萬4857股,持股比例達8.9 %,至今已持 續3 年以上。因相對人有3 億8451萬餘元之股東往來,而相 對人實收資本額為9 億元,僅此項負債即達資本額之三成以 上,且歷經數年仍未清償。此高額股東往來之原由,是否有 其他債務多年未償,有無逐步攤還等情,實有釐清之必要。 另第三人黃世杰身兼相對人之代表人,與監察人美麗新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保障股東資訊權,健全公司治理 ,彌補內部監督之不足,亦有允許選派外部檢查人之必要。 且股東未必具有查帳專業知識,應仍有選派專業檢查人之必 要,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會計師為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依法本有查 閱公司財務資料之權限,而相對人亦從未阻擋。且聲請人從 未請求提出相關資料,亦對所提出之資料無異議。是聲請人 如需相關資料,得向相對人直接請求。本件無選任檢查人之 必要,以免浪費司法資源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出資額百分之 三以上之股東,為釐清公司資產負債財務狀況,而有檢查帳 目之必要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明 細分類帳、公司資產負債表為證(本院卷第25頁至第35頁) 。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少數股東聲請選 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以認定。則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既已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 ,且本院審酌本件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稽核相對人之帳 目及財產,相對人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亦不 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受何影響,且就相關必要檢查費用支出 ,與健全相對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之檢查目的而言,二者比 較結果亦無比例失衡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本於公司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當屬其各別股 東權正當權利之行使,難謂權利濫用情形可言,本件選派 檢查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當之 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張銘哲會 計師一節,有該會108 年5 月24日會總字第1080209 號函文 及張銘哲會計師之學經歷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7 頁至 第189 頁),而張明哲會計師亦已具狀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檢 查人(見本院卷第195 頁)。本院參酌張銘哲為國立中興大 學碩士,擔任七年專業經歷之會計師,目前為臺經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核其學經歷甚豐,認其對於公司業 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適時維 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選派張銘哲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業務 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亦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 明。 五、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