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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