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
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相 對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上開規定
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