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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 理 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相 對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