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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酌定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詹湧銘 相 對 人 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銘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由相對人千廈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訟事件法第17 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 間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會計師詹湧銘於民國107年11 月26日經鈞院107年度司字第50號受選認為千廈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 起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業已於108年3月19日以108 年國發字第031901號函送「檢查人查核報告書」及檢查人報 酬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查核費用30萬元(每年度30,000 元×10),合計50萬元之請款單,迄今均未收訖依法聲 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方怡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之一,前向本院聲請為相 對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自97年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 產情形,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准予選派聲請人 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定在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 司之檢查人後,即於107年12月14日以國泰會計師事務所107 年國發字第121401號函通知相對人,訂於108年1月3日至相 對人公司檢查97年起迄今之營業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人 於108年3月19日以國泰會計師事務所108年國發字第031901 號函通知本院已查核竣事,並提出千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7 年度至106年度檢查人查核報告書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字第50 號卷可稽。經本院詢問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方怡人及相對 人公司之意見,方怡人並未陳報,相對人公司則以檢查人前 往相對人公司處檢查二次,查核內容有出售土地1筆,合建 契約1件及公司目前剩餘待售土地、房屋等,各年度收益除 合建契約收益外,後續各年度僅有利息收入,無複雜往來交 易情形,公司資產僅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土地、房屋權 狀,其工作時間僅約為20小時,總查核費用依據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費用標準計算應為6萬元,相對 人公司願給與10萬元酬金等語。茲本院斟酌本院於選任檢查 人之前業已先詢問檢查人報酬計算方式,及聲請人上開檢查 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與相對人 公司之意見,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50萬元為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