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莊世金會計師
相 對 人 國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即檢查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萬元,並由
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第548條亦有明文。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監察人之意見,
惟關於報酬之
適當數額,
乃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
拘束,應斟酌檢查人之工作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等,以為酌定之標準。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國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準公司)董事蔡永傑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惟經聲請人向國準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高雅要求提供帳冊已逾一年,黃高雅仍尚未提供,故聲請人僅能確認文件有無收齊及基本資料之確認,檢查工作自始未開始進行。而檢查人依附表所示編號3至7辦理事項,有向法院陳報工作進行,應可請求相關報酬。而聲請人報酬按照工作時間花費大約為20個小時,本事務所工作每小時新臺幣(下同)6,000元,本件檢查報酬應該為120,000元(計算式:6,000元/小時X20小時=120,000元),惟國準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可能付款的能力有限,故聲請人將報酬酌減為5萬元,
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聲請人於檢查
期間數次表示因無法取得財務業務文件進行檢查,
迄今並未提出檢查報告,實未進行具體檢查工作,是謹請
鈞院就聲請人之報酬,依附表所示編號1至3、7辦理事項,以其發函所需工時範團內酌定報酬等語。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檢查人事件,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又聲請人發函相對人提供帳冊等資料,惟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遲未提供,致聲請人未能開始進行檢查工作,而相對人於110年7月14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101466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經其董事蔡永傑向本院聲請解任檢查人,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裁定解任檢查人確定乙情,有萬騰會計師事務所110年6月22日、同年11月12日函文及
上開裁定附卷
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故檢查人與相對人間之委任關係已終止,檢查人
已無再執行相對人會計相關事務之必要,是檢查人就其已支出之勞力及已完成之作業,請求本院酌定檢查人報酬
,核屬有據。 ㈡而聲請人就事前準備階段之工作,經聲請人及相對人董事蔡永傑陳報說明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辦理事項,可資
認聲請人已就檢查之事務,進行特定檢查項目、促請相對人提供相關資料等準備作業,雖聲請人未能提供具體工作內容及時數之計算供本院
參酌,審酌聲請人尚未進行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所進行之實際工作內容係為
製作委任書及相關函稿、書狀及確認收受資料內容,
並無實際進行具有專業的會計檢查業務核心工作,復
衡酌聲請人就檢查事務已支出之勞力及已完成之上述作業尚非屬核心檢查業務,認相對人得請求之報酬
以4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聲請,非有必要,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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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報本院相對人交付資料不完備,仍持續督促相對人補正資料 |
| | 陳報本院相對人已交付資料及尚未交付之資料,並請本院函請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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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現仍無法進行檢查報告 |
| | 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現仍無法進行檢查報告 |
| | 本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現仍無法進行檢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