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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忠 債 務 人 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寛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又請求金額中   已屬利息之29169元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原訂服務契約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