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捷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錦忠
債 務 人 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寛永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又請求金額中
已屬利息之29169元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原訂服務契約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