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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 權 人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債 權 人 盧燕賢 前列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共同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債 務 人 楊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債權人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各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