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 權 人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石堂
債 權 人 盧燕賢
前列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共同
代 理 人 許献進
律師
債 務 人 楊士杰
上列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聲請債權人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各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