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7號
債 權 人 吳東霖即大友起重工程行
債 務 人 嘉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春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