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7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政雄 債 務 人 六員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嚴健誠 人 債 務 人 葉冰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壹萬玖   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