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蜜而可藝術蛋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怡珊
人
債 務 人 周自發
債 務 人 周陳樹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玖
佰貳拾肆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