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麗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克
非
人
債 務 人 嚴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伍仟
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