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債 權 人 新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雄 債 務 人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即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未屆退票日   之利息不得請求,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   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