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債 權 人 新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朝雄
債 務 人 明昌商業有限公司即明昌國際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未屆
退票日
之利息不得請求,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
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