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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9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 債 權 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達 債 務 人 璿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宦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