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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43號 債 權 人 谷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揚凱 債 務 人 陳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