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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晉通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