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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6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河捷 人 債 務 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李宜蓁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