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河捷
人
債 務 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李宜蓁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