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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債 權 人 依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章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家福股份有 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