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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60號 債 權 人 昆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鏗安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鍋大師餐飲 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龜山區,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