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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債 權 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福 債 務 人 瑞比互動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